住民去就決定日是指臺灣民眾於《馬關條約》(日方称《下關條約》或《日清兩國媾和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後可選擇是否離開臺灣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經過該日而未離開臺灣,即依「臺灣人民國籍處分辦法」,自動成為日本國民,因而其效果類似於由臺灣人自擇國籍。
依據
根據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於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為選擇大日本帝國國籍或離境的最後期限,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決定日」。
日本政府根據此條款,於當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號制定公布「臺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
第1條: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住民,欲遷離臺澎者,不論世居住民或暫時寄居之住民,應填具其籍貫、姓名、年齡、現住所、不動產等,於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臺灣總督府之地方官廳申報,其欲攜帶之家眷亦同。
第2條:未成年之戶長及在他處旅行中者,得由監護人或代理人申報退去書。
第3條:參與土匪暴徒之擾亂而與官軍(日軍)對抗者,歸降交出兵器後,准其退去。
第4條:欲退去臺澎者,其所攜帶之家財一概免課海關稅。
臺灣總督府另於1896年8月頒布「關於臺灣住民之國民分限(身分)令」5條,規定臺民得於1897年5月8日前自由離開臺灣。
這段「猶豫期」讓當時住居在臺灣的人民選擇國籍,屬於住居及國籍選擇權的自由保障的範疇。
去留
根據當時的官方統計,最後選擇離開臺灣的共有6,456人,為當時臺灣總人口數約250萬-280萬的0.23%-0.25%,以(士紳)占大多數。依當時三縣一廳的行政區劃,其中臺北縣369戶,1,574人,(臺中縣)301人,臺南縣4,500人,(澎湖島廳)81人。留下的99.75%臺灣人均取得日本國籍。
參考資料
- , 臺灣歷史辭典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Ⅱ》,1939)
- 五月八日,依中日和約,此日為臺灣住民去就決定日,離臺灣而去者臺北縣 一千五百七十四人、臺中縣三百零一人、臺南縣四千五百人、澎湖島八十一 人。, 臺灣記憶, 國家圖書館 (中華民國)
- , (臺大醫學人文博物館),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 , (PeoPo公民新聞)
- 淺野豐美, 日本帝国における台湾「本島人」と「清国人」の狭間--国籍選択権と台湾法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Journal of Taiwan studies, 200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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