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先例(英語:precedent、或英語:authority),又稱判例、先例、前例。秉承先例(英語:doctrine of precedents)即是依照先例原則判案:77。在普通法體系下指的是根據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則)或規範。而(遵循先例)(拉丁語:Stare decisis)是一種(法律原則),意指法官應該尊重已經形成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面對類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實時,應該適用先前的規範,作出類似判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只有上诉法庭的判决才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而上诉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况下,形成「(法庭的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Majority opinion),即至少由多数的法官认同的判决。如此,即使部分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判决既然获得法庭多数的承认,对下级法庭仍然有约束力。
原理
(遵循先例)(拉丁語:Stare decisis),其名稱來自於拉丁法諺,「堅持決定,而且不要去擾亂不應該被擾亂的」(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
註釋
- 李宗鍔法官 (编).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務印書館(香港)). 1995.
-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8–19 (英语).
參見
- 判例法
- (Logan Act/羅根法)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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