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規律(英語:Law of thought),又稱思考規律,是邏輯的公理基礎,由亚里士多德提出。
传统三大规律
伯特兰·罗素在他的著作《哲学问题》中确立了三个思维规律:
- (同一律);
- (无矛盾律);
- (排中律);
一般而言在(欧陆理性主义)的方法中,它们被明确的假定并且是毋庸质疑的公理。
它们都归功于亚里士多德,并遭受了众多非议和分析(分别关于决定论和(外延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标志了在十九世纪特别是(他受到这些公式的巨大影响)之后在逻辑学中发生的事情。这种规律被假定为是基本的,有教育学价值的,而不是挑战于智力。这种态度只在二十世纪早期被放弃过一段时间,这可以在伯特兰·罗素 1911 年的著作中(在那里指出了它们三个)对它们的暗示中看出来。
思维规律在德国思想中特别有影响;在法国《》的释义力图驱散它们的神秘性。黑格尔在整理他自己的逻辑学的时候争论了 — 但作为当前的事情而不是一个过时的问题。
乔治·布尔在 1854 年关于逻辑学的论文的标题,《思维规律的研究》指示了一个新鲜的起点。这些规律现在是(布尔逻辑)的一部分;列表的前两个被归结为说明有两个且只有两个真值。第二对在代数层次上被忽略了,而缺席于(二阶逻辑)。
叔本华
四定律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律)。 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在1813年发表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英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进一步阐述。(阿图尔·叔本华)将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 确立如下四个思维规律:
- (同一律)
- (排中律)
- (无矛盾律)
- (充足理由律)
参见
參考資料
- 王自貴. 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 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大陸: 中國社會科學院. 2012-07-15 [2020-10-04]. (原始内容于2021-07-14) (中文(简体)).
- From Hamilton 1860:67" In modern times, the attention of philosophers was called to this law of Leibnitz, who, on the two principles of Reason and of Contradiction, founded the whole edifice of his philosophy.33 See Théodicée, § 44. , §§ 81, 82. —ED."
- Schopenhauer, Arthur (1974) 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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